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高水平运动队与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为校争光,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推动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0〕18号)要求,按高水平运动项目招生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的在籍全日制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在本办法中是指除高水平运动员外,经体育部考核确认的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正式编制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对所有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身份、竞赛项目和训练时间实行项目管理、确认备案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生工作部、体育部共同负责确认。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名单,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由体育部负责确认。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审核体育竞赛项目。
第五条 体育部每学期开学初负责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名单、竞赛项目和竞赛训练时间报教务处备案确认。学校仅对备案确认的学生、竞赛项目进行成绩记载。
第六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实行加分鼓励政策。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范围是所有修读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60%之积,再加上50分。
(二)国家二级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60%之积,再加上40分。
(三)高水平运动员奖励加分后,达85分以上者,按85记载。如未达到85分,按加分后的分数记载。
(四)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实行加分鼓励政策。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加分范围是指在一学期内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因竞赛训练而影响的所有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及以上奖项,加20分。
(二)获三等及以下国家级奖项、省市级一等奖、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前三名,加13分。
(三)获二等及以下省市级奖项、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四至八名,加8分。
(四)若获奖不是按上述而是按其它不同类型奖项设置的,加分依照上述等级按设奖顺序予以确定。
(五)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因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加分后,达90分以上者,按90分记载。如未达到90分,按加分后的分数记载。
(六)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竞赛中的获奖,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或者在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累加。
第九条 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以竞赛项目为单位,高水平运动员和竞赛获奖学生根据需要,应填写《爱游戏app意甲赞助商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加分申请表》并附比赛相关资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提出申请,经主教练核实,体育部核查,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政策: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任课教师认定无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凡与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